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

原告 朱恩逸

被告 李愷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陳嘉年

法官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威伸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