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
原告 朱恩逸
被告 李愷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陳嘉年
法官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威伸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
原告 朱恩逸
被告 李愷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陳嘉年
法官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威伸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