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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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聲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誌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誌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1年確定,目前在法務部○○○○○○○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51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名冊所列文號為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5160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唐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韶穎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