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撤緩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起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起勇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