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70號原告 吳大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清林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十庭法官黃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洪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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