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迦美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被告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鵬 被告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長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4萬4,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鄭玉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