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69號原告 凃柏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1,000,0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請求被告於專利師公會會員大會向原告道歉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合計新臺幣13,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十庭法官黃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洪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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