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4787號債權人 蘇盟翔王品機電工程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金家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並查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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