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3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喬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玖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0
0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兩造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被告得持卡於原告特約商店
刷卡消費,然被告未依約繳付消費帳款,共積欠新臺幣139993元
及108年2月27日起之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此訴請被
告償還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並提出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等文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