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03號
原   告  黃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警政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起訴之原因事實及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起
訴之法定程式,如有欠缺,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起訴,但得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內表明原因事實及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顯不合程式。爰依前開法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逾期不補正
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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