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賴恩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8,4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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