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291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29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一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專利代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晉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晉吉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參加人晉吉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七年七月十日提出「鞋子之製造方法及其裝置」向被告機關申請發明專利,而經被告審定核準公告,原告則在審定公告期間內,以「參加人上開請求違反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為由,提起異議,請求撤銷參加人之專利權。但遭被告駁回其異議,而為異議不成立之審定,為此原告提起本件課予義務之訴,是以本案被告機關之勝負對參加人上開新型專利之權利有立即之影響,爰命其參加本件訴訟,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黃清光法官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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