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五號
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張智宏右上訴人因被告等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端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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