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9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九七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佳蘋~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嘉富 │土地銀行仁愛分行│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柒萬貳仟貳佰肆拾│CA0七一0二六│││││││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