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30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2308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劉思微

被告 莊忠霖 原住○○市○○區○○○路000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柒佰柒拾捌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1年6月28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5年,每月為一期、計分60期攤還本息,利率則以週年利率11.34%計算,另逾期繳款時,應自遲延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詎被告未履行繳款義務,尚有本金及利息拒不清償,依約視為債務全部到期,被告自應償還前開請求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4,778元,及自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34%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1.134%,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2.268%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暨約定條款及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34,778元,及自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34%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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