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30號原告 姚方素花
姚梅英 姚桐 姚桓 姚梅貞 共同 張耀聰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張 郭錦鳳
張耀云 張皓翔 張宏如 張進義 張進標 張進賜 曾 張娥 莊 張春美 張春菊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零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陸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壹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變更之訴。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㈠准將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為分別共有。㈡被告應將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其中應有部分2040/10000,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移轉登記予原告(由原告各分得1/5)。㈢被告 張郭錦鳳 、張耀云、張皓翔、張宏如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萬元。嗣於本院審理中即民國104年4月9日具狀請求併將附表一編號2至12所示之不動產、動產,亦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另撤回對被告張郭錦鳳、張耀云、張皓翔之55萬元請求,另基於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而變更聲明為:㈠准將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不動產,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為分別共有。㈡被告應將附表一編號1所示土地應有部分2040/10000,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移轉登記予原告(由原告各分得1/5)。㈢被告張宏如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進賢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55萬元。然未就變更之訴繳納足額裁判費。
二、原告為訴之變更後,聲明第一項係代位被告張郭錦鳳請求將被告公同共有之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動產分割為分別共有,此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張郭錦鳳所能取得之利益,即按被告張郭錦鳳之應繼分分割取得之共有物價值為準,據此計算,其標的價額為613,292元(計算式:被告張郭錦鳳之應繼分1/28×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總價值17,172,189元=613,292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將附表一編號1土地應有部分2040/10000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補字第561號裁定核定為1,916,784元(計算式:面積1,620元㎡×起訴時公告現值5,800元×應有部分2040/10000=1,916,784元)。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張宏如給付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528,938元(計算式:613,
292元+1,916,784元=2,530,0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2,285元,原告尚需補繳3,86
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變更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表一┌──┬───┬───────────┬──────┬────┬─────┬────────┐│編號│性質│地號/車牌號碼│權利範圍│面積│起訴時(變│價值│││││││更聲明時)│(權利範圍×土地│││││││之公告現值│面積×公告現值,││││││││四捨五入)│├──┼───┼───────────┼──────┼────┼─────┼────────┤│1│土地│地號:高雄市仁武區 仁新 │6772/10000│1620㎡│5,800元/㎡│6,362,971元││││段1712號│││(103年度1││││││││月)││├──┼───┼───────────┼──────┼────┼─────┼────────┤│2│土地│地號:高雄市仁武區仁新│全部│16㎡│6,500元/㎡│104,000元││││段1493號│││(104年1││││││││月)││├──┼───┼───────────┼──────┼────┼─────┼────────┤│3│土地│地號:高雄市仁武區仁新│全部│11㎡│6,500元/㎡│71,500元││││段1493之1號│││(104年1││││││││月)││├──┼───┼───────────┼──────┼────┼─────┼────────┤│4│土地│地號:高雄市大社區林子│1/6│40㎡│20,000元/│133,333元││││邊段304之7號│││㎡(104年││││││││1月)││├──┼───┼───────────┼──────┼────┼─────┼────────┤│5│土地│地號:高雄市大社區林子│1/6│479㎡│20,000元/│1,596,667元││││邊段304之8號│││㎡(104年││││││││1月)││├──┼───┼───────────┼──────┼────┼─────┼────────┤│6│土地│地號:高雄市大社區大安│全部│59㎡│6,000元/㎡│354,000元││││段134號│││(104年1││││││││月)││├──┼───┼───────────┼──────┼────┼─────┼────────┤│7│土地│地號:高雄市大社區大安│全部│1㎡│6,000元/│6,000元││││段134之1號│││㎡(104年││││││││1月)││├──┼───┼───────────┼──────┼────┼─────┼────────┤│8│土地│地號:高雄市大社區翠屏│15/168│1322㎡│29,856元/│3,524,074元││││段1223號│││㎡(104年││││││││1月)││├──┼───┼───────────┼──────┼────┼─────┼────────┤│9│土地│地號:高雄市大社區翠屏│1/100│47㎡│27,000元/│12,690元││││段1367地號│││㎡(104年││││││││1月)││├──┼───┼───────────┼──────┼────┼─────┼────────┤│10│土地│地號:高雄市大社區保安│全部│174㎡│27,000元/│4,698,000元││││段514號│││㎡(104年││││││││1月)││├──┼───┼───────────┼──────┼────┼─────┼────────┤│11│土地│地號:高雄市大社區保安│5351/100000│200㎡│27,000元/│288,954元││││段515之7號│││㎡(104年││││││││1月)││├──┼───┼───────────┼──────┼────┼─────┼────────┤│12│汽車│車牌號碼:0000-00│全部│││遺產稅核定價值││││││││20,000元│├──┴───┴───────────┴──────┴────┴─────┴────────┤│合計:17,172,189元│└─────────────────────────────────────────────┘附表二┌────┬──────┐│被告│應繼分比例│├────┼──────┤│張郭錦鳳│1/28│├────┼──────┤│張耀云│1/28│├────┼──────┤│張皓翔│1/28│├────┼──────┤│張宏如│1/28│├────┼──────┤│張進標│1/7│├────┼──────┤│張進義│1/7│├────┼──────┤│張進賜│1/7│├────┼──────┤│曾張娥│1/7│├────┼──────┤│張春美│1/7│├────┼──────┤│張春菊│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