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17號上訴人 郭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龔恆洲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