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 韓文龍 被告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法定代理人 蔡日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邱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