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93號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就其與雲林縣林內鄉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0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周玄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