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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