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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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四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徐正安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同敬恆 律師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