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四一0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五日二十一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號(金寶賓館615號房),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已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三一號刑事判決免訴確定),並扣得其持有之安非他命重約0點二五公克。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0‧二五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七二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九號偵查卷第三十二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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