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到院。
理由
一、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次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再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提起抗告,漏未繳納抗告之裁判費,爰依前開規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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