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法字第四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財團法人道教發展基金會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道教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道教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財團法人道教發展基金會之常務董事,該財團法人因配合會務推展需要而將捐助章程所定副董事長由一至二人修正為二至三人,乃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第二屆第十三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將有關上揭事項,變更如附表(即修正原捐助章程第六條),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道教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夏一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