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0年度投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投補字第三三九號
  原   告 甲○○○住台北市○○街卅一之一號
  送達代收人  蔡素卿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千九百五十五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於起訴狀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俊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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