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秩字第七一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被移送人 趙印
旅行證號:九0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高市警新
分刑字第一三六九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趙印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九時十五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街○○○號熱群別館五0一室。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嚴國基 成姦,代價新台幣(下同)二千
八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證人嚴國基警訊中證詞。
(二)現場照片四幀在卷可稽。
(三)臨檢紀錄表一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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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蘇 姿 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任 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