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378號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蔡
中勝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8,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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