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832號債權人 朱邦 債務人 李吉雄 債務人 丁玲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二十九點二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上開借款最近五年之利息及違約金共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聲請狀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中:一、利息與遲延利息重覆計算,駁回其一;二、利息與遲延利息重覆計算,每月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新臺幣參萬零肆佰壹拾陸元,債務人每月付新臺幣伍仟元利息,每月之利息及違約金剩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5年總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元,超過部分駁回;三、四、債務人李吉雄所簽發之2紙60萬元本票,均無發票日,為無效票,均駁回。
八、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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