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85條之3│├───────┼─────────────┼─────────────┤│犯罪日期│98年3月12日│98年4月1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關年度及案號│度速偵字第1863號│度速偵字第265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桃交簡字第1080號│98年度桃交簡字第1513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4月30日│98年5月2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桃交簡字第1080號│98年度桃交簡字第1513號││決├────┼─────────────┼─────────────┤││確定日期│98年6月2日│9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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