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887號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陳興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小額信貸約定書第18條約定,兩造因契約涉
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