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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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50號抗告人 吳政衛 代理人 周思傑 律師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間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103年度司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
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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