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原告 劉麗英 被告 吳罔 受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害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33),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王怡菁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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