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67號原告 顏宏明 被告 吳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㈠請原告確認是否仍要主張先位聲明(即請求返還如附表所示土
地)?如仍要主張返還土地,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價額合計925萬9510元【計算式:1萬8519.02平方公尺×500元=925萬9510元】,應徵收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26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㈡如原告不請求先位聲明(返還土地),僅請求備位聲明(賠償
金額),則請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更正後最新訴之聲明(須載明請求多少金額)?以利本院重新核算裁判費。
(待重新核算後再通知原告補繳)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稜鈞附表:
編號重測前重測後登記面積公告現值1七股區篤加段151-311地號七股區新篤加段884地號2454.04平方公尺均為每平方公尺500元2七股區篤加段151-312地號七股區新篤加段887地號324.57平方公尺3七股區篤加段151-313地號七股區新篤加段888地號3035.04平方公尺4七股區篤加段151-417地號七股區新篤加段890地號7189.68平方公尺5七股區篤加段151-418地號七股區新篤加段889地號516.47平方公尺6七股區篤加段151-419地號七股區新篤加段886地號279.70平方公尺7七股區篤加段151-420地號七股區新篤加段885地號4719.52平方公尺合計1萬8519.02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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