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0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1580

原   告 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9月30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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