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雄 小調字第157號返還不當得利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書記官 李欣妍
調解委員 莊廷鐘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陸元,於民國98年
8月25日當場給付完畢。甲○○
二、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莊廷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欣妍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