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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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鳳簡字第55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宗鍵機械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3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預供擔保後,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 伊執 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5紙,票面金
額共新臺幣(下同)176萬元,詎原告屆期提示竟遭存款不
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聲請
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並聲明判
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㈡至於被告
所辯,共有三家公司即被告公司、 宗翊 、奕瑞開票給原告,
但各是不同債務等語。
二、被告訴訟代理人到庭未為聲明,先稱:之前公司經營不好,
不是不還票款,而是與原告尚未談好共識,對本件票款沒有
意見等語,嗣以:被告公司已經倒閉,尚未辦理解散登記及
清算程序,代表人亦未變更,但被告公司就本件債務有委託
奕瑞公司開6張支票給原告以清償系爭債務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①按「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
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支票
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
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此分別為票據法
第4條第1項、第133條所定明文。②又票據行為,為不要
因行為,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
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之
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
脅迫時,則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責任(參看最高法院21年上
字第2012號及64年台上字第1540號判例)。
㈡①本件原告所執如附表所示五張支票均係被告所簽發,業經
被告訴訟代理人到庭自認(見本院卷第40頁),則經原告分
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而未獲兌現,依上揭規定,原
告自得對被告為票據上請求;②至於被告第二次到庭所辯稱
由訴外人奕瑞公司開票予原告以清償系爭票據債務乙節,因
被告訴訟代理人就此並未提出證據以實,亦與坊間以票換票
之開票清償票據債務常情不符,單以被告上揭陳述,尚難認
其抗辯為可採。
㈡從而,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原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有效力
障礙或消滅事由存在,是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176萬元及各
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假執行部分:㈠本件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㈡被告雖未為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如主文第三項後段所示金額宣告
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定之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曾秀鳳
附表:
┌─┬─────┬─────┬───────┬───────┬─────┐
││支票號碼│發票日│金額(新臺幣)│付款人│提示日即利│
││││││息起算日│
├─┼─────┼─────┼───────┼───────┼─────┤
│1.│CN0000000│98.02.28│350,000元│彰化銀行苓雅分│98.03.02│
│││││行││
├─┼─────┼─────┼───────┼───────┼─────┤
│2.│CN0000000│98.03.31│350,000元│彰化銀行苓雅分│98.03.31│
│││││行││
├─┼─────┼─────┼───────┼───────┼─────┤
│3.│QJ0000000│98.03.15│310,000元│合作金庫 鳳松 分│98.03.16│
│││││行││
├─┼─────┼─────┼───────┼───────┼─────┤
│4.│QJ0000000│98.02.29│300,000元│合作金庫 鳳松分 │98.03.02│
│││││行││
├─┼─────┼─────┼───────┼───────┼─────┤
│5.│QJ0000000│98.03.31│450,000元│合作金庫鳳松分│98.03.31│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