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司雄小調字第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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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雄 小調字第180號給付罰款調解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8月27日下午2時26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
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書 記 官 李欣妍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同意自民國98年9月1日起,停放車輛不再超出聲請
  人甲○○○○地下一樓187號停車位範圍。
二、聲請人同意暫不請求本件相對人應繳納之罰款,留待98年10
  月17日所召開之本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再討論是否免
  除。
三、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欣妍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欣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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