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正才 (即 林於燻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指定宋正才為林於燻之遺產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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