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 王東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中國時報│華南商│105年2月18日│18,200元│JD0000000│││旅行社股│業銀行││││││份有限公│萬華分││││││司台中分│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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