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0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豪具保人楊瑟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瑟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瑟菲前因受刑人張志豪妨害自由案件,於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於具保後釋放在案,茲因該受刑人於105年度執字第1019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具保後釋放之事實,有報告書及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所犯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33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移付臺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經按址傳喚未到,拘提無著,有本院刑事判決、送達證書、拘提無著報告書、戶籍查詢資料在卷足憑,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已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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