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2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銀壽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銀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銀壽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決有期徒刑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10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691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於103年9月17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3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6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月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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