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倉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倉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9至10行關於「並測得林倉合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而查獲」應補充更正為「並於同日下午3時26分許,測得林倉合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而查獲」,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倉合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於民國106年間,因酒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足見被告對於法令嚴禁於飲酒後駕車之事,應知之甚稔,惟被告仍未戒絕酒駕之劣行,為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竟仍於酒後率爾無照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罔顧參與道路交通往來大眾之生命、身體安危,並因其臉色明顯潮紅而為警攔查,經查覺其身上有酒氣而查獲,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7毫克,所為誠屬不該,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所幸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產損害,兼衡其大學畢業學歷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230號被告林倉合男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鄰○○路○段○○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倉合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7年7月26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自109年1月5日下午1時許起至同日下午1時30分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住處內,飲用威士忌酒2杯後,竟不顧飲酒後,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仍於同日下午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3時15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與成功路口處時,因臉色明顯潮紅為警攔檢盤查,並測得林倉合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7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倉合坦承不諱,且被告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三中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此外,復有職務報告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等在卷可憑。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檢察官陳建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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