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05號原告 黃月嬌 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日以110年度補字第22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前項裁定已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原告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為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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