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35號原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白烈燑 上列原告與被告鋐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偉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9萬4,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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