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2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2584號債權人大寶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號法定代理人乙○○
號債務人甲○○
0號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裁定支付命令,未提出債務人甲○○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9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