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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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94號
原   告  羅淑枝
輔 助 人  石尚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複 代理人  楊聖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桂峰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50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雄救字第1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
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
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昰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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