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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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6號原告財團法人高苑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趙必孝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宗琦 律師複代理人 蘇姵禎 律師被告 余玲雅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陶德斌 律師 張芳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8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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