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46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田海池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 尤彥明 詐欺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52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臺幣陸萬元,應發還田海池。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新臺幣(下同)6萬元係伊的錢,請法院依法裁定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田海池因遭本件詐欺集團詐欺,於民國106年9月26日上午10時13分許,匯款30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指定之 王苡溱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本案被告尤彥明乃持王苡溱前揭玉山銀行帳戶提款卡,於106年9月27日凌晨0時14分許至同日凌晨0時17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號高雄榮民總醫院,利用該處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置在該處之ATM,提領3次2萬元,共6萬元後,旋即於同日凌晨0時25分許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6萬元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核與聲請人所證相符,並有聲請人匯款30萬元至王苡溱上開玉山銀行帳戶之匯款憑證、王苡溱前揭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上開提款及為警查獲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明確,堪認上開扣案之6萬元,係聲請人遭本件詐欺集團詐欺所匯入之部分款項無訛。是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6萬元,依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揚奇
法官郭育秀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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