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6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玲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高苑科技大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6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判決主文為:「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余陳月瑛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7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上訴人即被告不服該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聲明:「一、原判決關於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即上訴利益為2,1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上訴人未據繳納,顯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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