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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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審原交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裕文選任辯護人葉憲森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0年3月31日上午9時20分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110年5月5日上午10時30分再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蔡霈蓁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