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0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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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0147號債權人達麗世紀雙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永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謝永昌現為達麗世紀雙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提出債務人張佩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住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8)。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09年12月23日」。
㈤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㈥確認請求標的(二)支付命令規費500元是否重複聲請,並
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13,236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㈦提出管理費共新臺幣12,736元之計算式。
㈧提出郵資新臺幣94元之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賴日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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